关于工作权
人权高专办与工作权
工作权包含个人和集体两个层面。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第六条阐述了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权,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工作权的个人层面,承认人人有权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,尤其是安全的工作条件,第八条规定了工作权的集体层面,明确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及加入自身选择之工会,工会有权组织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以及国际工会组织,有权自由行使职权,以及罢工权。
工作权的主要内容
工作权包含以下重要方面:
- 可用性: 应提供专门服务以协助和支持个人找到可用的就业机会。
- 可访性: 各国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对国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开放。其中包含三项要点:
- 不歧视:在获得和维护就业方面不得存在基于禁止理由的歧视。各国应制定并实施国家政策,确保就业中的平等机会和待遇。即使资源有限,各国也应采取有针对性的、低成本的法律或政策措施保护处境不利的群体。
- 实际可访性:工作场所和就业服务必须能够无障碍使用,特别是对残疾人而言。
- 信息可访性:通过在地方、区域、国家和国际一级建立就业市场数据网络,享有寻求、获取和传播有关获得就业机会途径的信息的权利;
- 可接受性和质量:工作权的保护包含多个方面,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,尤其是享有安全的工作条件,还有组织工会以及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的权利。